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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长期擅自转载新闻产品 慧聪被索赔1百万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 2008-04-14 |
 

中国新闻社最近高调出击:它旗下的中国新闻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状书将慧聪网告上法庭,要求慧聪网立即停止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作品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是中央级媒体首次以长期大批量擅自转载新闻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商业网站推上被告席,其标志性意义引人注目。

“我们是忍无可忍了”

时间回溯到2007年11月,中新网就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而在此之前,中新网与慧聪网已经就转载新闻产品的费用问题交涉了好几年,但并没有取得结果。用中新网运营总监玉树的话说,“他们一直拒付转载费用,我们是忍无可忍了”。

据她介绍,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属慧聪网(www.hc360.com)自建立以来,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一直擅自违法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作品,且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目前,国内网络侵权行为五花八门,大部分是明火执仗,但很多也讲求‘技巧’,或张冠李戴,或掐头去尾,或更改时间。于是,中国新闻社的海外记者站成了这些网站的免费记者站,整个中国新闻网成了他们的免费新闻资源库。国家规定网络转载不是‘免费午餐’,这样的‘拿来主义’,就是侵权。”玉树说。

据玉树介绍,除了慧聪网,另外一些知名网站也在中新网的诉讼计划之列。

记者就被诉侵权一事向慧聪网提出采访请求,慧聪网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时不方便发表意见。

证据有效性成庭审焦点

4月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中新网状告慧聪网一案。

根据中新网代理律师张岩的表述,慧聪网自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稿件6300余篇,并拒付相关费用。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八条,转载其他媒体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张岩说,北京市高院也曾经做出过司法解释,在网络上转载文字、图片,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稿酬,经确认侵权行为属实,将按稿酬额的2—5倍进行赔偿。参照这些规定,中新网提出索赔100万元的要求。

据张岩介绍,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两个概念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辩。

慧聪网提出,时事新闻有其特殊性,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中新网有大量新闻产品属于外电翻译作品,是中新网转载其他新闻机构的产品,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新网也不应享有这些新闻的相应权属。

中新网认为,首先,慧聪网擅自转载的新闻产品是不是属于时事消息,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法院来认定。况且,被转载的新闻并不是纯粹的消息,而是增加了记者、编辑观点和其他信息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原创作品,理应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中新网翻译外电的过程中有相应的编辑工作,因此这些新闻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中新网也拥有这些产品的所有权。

张岩表示,慧聪网并没有对中新网提出的6300篇这个数字进行明确回应,也没有表示是否转载或引用了这些新闻,是否已经付费,而是对证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质证成为庭上双方的最大争议。

据悉,鉴于双方在证据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准备质证方案,近日提交法庭,届时再做认定。

“这是一个老问题、老现象,国内其实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尊重原创与擅自转载的问题。”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谢新洲认为,在中国,如何解决新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国内互联网产业已经到了规范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侵权问题则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网络侵权行为,互联网产业就无法获得良性的发展。

维权之声(延伸阅读)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件其实是新闻产品屡遭侵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如今,网络媒体无偿或低价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产品已经成为业界常态,遭受侵权的传统媒体或因意识淡薄、或因取证困难、或因维权成本太高,大多选择息事宁人。不过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善。

2005年,解放日报社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呼吁捍卫新闻作品的知识产权。倡议书说,“每年办一张综合性日报采编成本数以千万元计算,但当我们把优质新闻作品交给网络媒体时,得到的却只是象征性的区区几万元。付出与回报,何等悬殊!”

2006年底,新京报社起诉TOM网违法转载并索赔300万元。后达成庭外和解,TOM网发表书面道歉,并为此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传统媒体首次以大批量擅自转载新闻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商业网站推上被告席。 (完)(韩俊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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