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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团查处一起逃避动物检疫案
    |作者: 马美玲    |来源:农四师64团政工办    | 2008-04-01 |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1日电 3月27日,64团畜牧服务中心查处了一起养殖户逃避生猪检疫进行外调的事件,该团畜牧检疫人员依照新《动物防疫法》对该养殖户进行了补检和相应处罚。

当天上午,该团畜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连队执行动物防疫监测工作中 ,发现一辆装有20余头生猪的货车,经电话核实当天该团畜牧服务中心并无进行外调生猪的检疫 ,该中心人员当即对货车进行了拦截, 经现场检查,货车上的20余头生猪无免疫标识、出团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生猪养殖户系64团2连职工马某 ,其在生猪出售时抱着侥幸的心理,在没有通知该团动物检疫员前来检疫的情况下,将出栏生猪进行了外调。

64团畜牧服务中心副主任卢喜良说:“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从事饲养、经营、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必须保请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对逃避检疫的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马某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新《动物防疫法》相关章节,为此,该团畜牧服务中心动物检疫人员依法责令对出栏外调的二十余头生猪进行了补检,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处理。

据悉,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三章二十七条内容,对大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还明确提出对未经检疫,向无疫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完)(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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