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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立法禁用“洋地名”
    |作者: 李爽  杨娟    |来源:《扬子晚报》    | 2008-02-29 |
  新华网乌鲁木齐2月29日电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用外国地名命名的地名将禁止使用,同时明令禁止“城镇路、街、巷名”有偿冠名。

50个老地名进保护名录

《条例》明确了历史地名保护的问题。根据初步统计,南京有各类老地名约2万条,其中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近万条。但是由于老地名保护在制度、经费等方面缺乏保障,导致老地名保护力量薄弱,造成在城市建设的同时,老地名也在逐渐流失、湮灭。《条例》从历史地名的概念、保护原则、名录制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历史地名保护的相关内容。

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雍玉国表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该市历史地名进行普查论证,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构建完善的历史地名保护机制。

历史地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雍玉国说,目前南京的老地名中具有历史价值的有近万条,初步筛选了50条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金陵”、“建邺”、“鸡鸣寺”、“朝天宫”等。

道路有偿冠名被禁止

《条例》规定,城镇路、街巷名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目前南京已有一些路、巷被企业名称冠名,如金箔路、雨润大街等,雍局长说,考虑到地名的更改涉及方方面面,市民已经习惯并接受,所以不会轻易改动这些已经由企业命名的路名,一旦改变,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如市民留在各个领域的通讯地址都要变更。他同时强调,这种现象是“下不为例”,《条例》实施后,对地名命名将进一步规范,以后有偿命名路名是被禁止的,能够允许的只限于“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等,收费、管理等具体政策将由市政府另行出台规定。

逾期不改最高罚2万

对于曾引起争议的“洋地名”,《条例》最终删除了“禁止使用外来语音译词来命名地名”的条文,保留了“禁止使用外国地名的命名”的规定。对此,雍局长表示,南京市在地名审批工作中,一直严查外国地名的命名,现在为市民所熟知的“洋地名”,实际多为开发建设企业擅自使用,如江北的楼盘“威尼斯水城”的批准名称为“北外滩水城”,而“玛斯兰德”应该叫做“美仕别墅”。《条例》中还对擅自对居民住宅区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完)(韩俊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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