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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看到判决书上法院让自己赔偿1.6万多元,包工头何华感觉自己很委屈。
四川籍农民工李某在阿拉尔市何华的建筑工地上当临时工。今年7月10日,工地施工员安排李某外出办事,李某便骑着何华的摩托车离开工地。途中,李某将同向步行的赵某撞伤。肇事后,李某和何华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某遂将何华推上了被告席。
阿拉尔市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受雇期间,因执行工地任务侵害他人权利,其责任应由雇主何华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何华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完)(史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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