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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向吸毒者供麻醉药品最高罚10万
    |作者: 杨维汉 田雨    |来源:新华网    | 2006-08-25 |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草案,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设置戒毒脱瘾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备案。戒毒脱瘾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脱瘾治疗规范,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草案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

收费标准也被严格限制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戒毒脱瘾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脱瘾治疗的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实行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戒毒脱瘾治疗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对于接受戒毒脱瘾治疗的人员擅自离开戒毒脱瘾医疗机构的,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疏于管理,戒毒人员在戒毒脱瘾医疗期间变相吸毒的,或者发现戒毒人员擅自离开医疗机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医疗机构再次发生上述规定违法行为,将由卫生部门吊销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证。(完)(董晓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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