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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值7月毕业生们求职的高峰时期。为了能尽快找到一份工作,一些毕业生降低了薪资标准,甚至选择“零工资就业”。记者在浙江采访时了解到,这种现象虽然还不普遍,但确实存在。为什么会有毕业生愿意接受这样的“不平等”待遇?这与现行的劳动法规是否相抵触?
“零工资就业”现象
所谓“零工资就业”就是求职者为求得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内不向用人单位索取报酬,免费打工。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人,比去年增加75万人,又创历史新高。每一个毕业生都想找到合适的工作,竞争之激烈和压力之巨大可想而知。随着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也越来越苛刻,大多数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有相关工作经验。因此,在格外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大部分毕业生放低“身价”,选择了先就业、再择业的求职方式,对于薪金的要求更是一降再降。一些求职者甚至以更“务实”的态度,采取“零工资就业”的方式,找个单位先干上一阵以积累经验和资历。
颇有名气的智联招聘网披露了其最新的“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在对1200家企业的调查中,有34%的大学生求职只要求1000元薪资,而接受调查的12600余人中有0.8%的人愿意选择“零工资就业”。
今年刚从浙江工业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的李缘,目前还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她身边这样的同学与朋友也不在少数。她透露,自己也曾做过短期的“零工资”工作。当时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用工协议,而非正式合同,协议不保证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也未标明“零工资”状态的起止日期。
对于“零工资就业”这一现象,李缘表示这对求职者来说很不公平,因为求职者付出了劳动却没有报酬。因此很希望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能提供更多帮助,国家相关机构能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作用。
记者在走访杭州市人才市场时也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有2-3年的工作经验,并不欢迎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这就加大了应届毕业生的求职难度。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应聘者,一女毕业生表示:如果是一个自己喜欢的岗位的话,“零工资就业”也是值得的,但前提是家庭经济条件允许,而且要有个期限,不可以长期处于“零工资”状态。另外一位汪先生则表示:除非有十成的把握能在短期内提升为带薪职员,否则就算是喜欢的岗位也不愿意接受“零工资就业”。
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用人单位意见不一。
某知名电子设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坚决,表示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做法不赞成也不接受,认为这与劳动法相抵触。
而某保险公司的招聘人员向记者介绍,其公司招聘的新人都是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底薪,仅根据业务量给予提成。目前也有个别应届毕业生抱着积累工作经验的心态参加这项工作。
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要调整好心态
毕业生就业如此没有保障,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又有什么看法?
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浙江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有6000多人,硕士研究生约1万4千人,就业情况乐观,不存在“零工资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对于“零工资就业”这一现象,这位负责人指出,主要原因还是社会竞争太过激烈,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的选择余地大,对应聘者的实际工作经验要求颇高。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工作经验,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便放弃工资,甘愿免费打工,以求累积工作经验。这也是不少大学生愿意接受“零工资就业”的主要原因。
“零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统一,但即使用人单位“零工资”聘请毕业生,双方也要签订协议,是用人方与毕业生相互间的自主选择。
最后,这位负责人给大学生们提了一些忠告: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学习资源,首先学好知识,尽量参加各种科研、实验项目,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暑期社会实践等能够让学生与社会接触,积累工作经验的活动尤为重要。另外,毕业生要调整好心态,要有从基层做起,主动支援西部,真正为国家出力的意愿和决心。
劳动部门意见:“零工资”没必要
针对“零工资就业”现象,记者采访了杭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现象应该分几种情况,若只是实习性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不构成雇佣关系,那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是允许的。但是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合同还是实行零工资就业就违反了《劳动法》里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名负责人说,某些大学毕业生自愿降低工资标准或者零工资就业以换取一个工作岗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和用人单位私自签订的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万一出现什么纠纷,吃亏的也是大学生。若是用人单位提出“零工资就业”的条件,个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上报检举的。
为了缓解目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杭州市劳动局也出台了毕业生见习训练计划。这项计划规定,只要是杭州市户口的大学生,毕业半年仍未找到工作的,可以到市劳动局报名,劳动局可以出面将其介绍到一些好的工作单位见习,见习期为3—6个月,工资由政府拨出,按杭州市平均工资水平的60%发放。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出台的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帮助毕业生就业,大学生为了找到工作自愿“零工资就业”实在是没有必要。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零工资就业”现象只是存在于某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私下签订的不成文协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针对毕业生自愿和用人单位的这些私下协议,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相关部门也无从管束。
专家:“零工资就业”现象体现立法盲区
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劳动法的许建宇教授,许教授认为“零工资就业”体现了立法盲区。
许教授说,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没有清楚的界定。虽然“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绝大部分要素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其表现形式却是劳动者自愿的义务劳动。而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是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不存在义务或公益性的劳动关系。法律上既不允许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发工资,也不允许劳动者自动放弃劳动报酬的行为。
严格说来,不计报酬的就业不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零工资就业”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这种双方私下签订的就业协议也无从管束。若任由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对《劳动法》产生冲击。
部分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做法又间接伤害到其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同类劳动者的工资价位降低,扰乱整个就业市场秩序,为以后寻求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提供了“范例”,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的就业竞争。而大学生的超低工资会使人怀疑上大学的必要性,甚至出现新的“读书无用论”。这种现象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后期影响是致命的。
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这个群体内再自相残杀、恶性竞争,就会使整个群体更弱了,整体利益更得不到维护。
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把自己降低到不要报酬的地步,目的是为了先跨越没有工作经验这个门槛,以不要报酬来获得工作机会、积累工作经验,以便找到有好报酬的工作,这种急切 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更不能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发展,应该从立法角度来阻止“零工资就业”造成的“工薪失衡”现象。(完) (吴胜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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