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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义还是为利益? 一起"枪下留人"的隐情
    |作者: 汤计、姚均芳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 2006-07-19 |
 

内蒙古“6·16”灭门抢劫案透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不仅拷问法官的基本素质,同样会拷问律师的职业操守。今年3月31日午时,酿造内蒙古“6·16”灭门抢劫惨案的3名凶手,随着法警射出的正义子弹结束了他们罪恶的人生。这枪声,本该在一年前响起,但是,由于罪犯的辩护律师提供伪证、干扰司法,对3名杀人恶魔的死刑令在执行前十几小时被叫停。3名罪犯因此多活了一年。

被害的一家6口人的棺木停放在院中

惊天大案:全家六口人惨遭灭门抢劫

2002年6月16日晚上,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卧罗迪村村长黄书忠一家6口在家中惨遭杀害,遇害者包括黄书忠夫妇、黄的三个儿子和幼女。劫匪在将6人杀害后,抢劫了6万余元逃离现场。

接到报案,内蒙古警方调集了自治区警界所有的刑侦专家和数百警力,对案发前曾在卧罗迪村一带居住过、打过工的可疑人员展开了拉网式排查。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3年9月将嫌疑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王久海、刘凤春、田永先后抓获。

3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整个作案过程及许多细节,后经警方核实,都被一一印证。一切证据都证实王久海、刘凤春、田永就是“6·16”惨案的制造者。

证据确凿。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王久海、刘凤春、田永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予严惩,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

死刑令一波三折 杀人恶魔终伏法

然而,判决远非如此简单。早在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时,3名被告人即以“在家种地、在家帮邻居盖房……没有作案时间”为由,当庭翻供。一审法院判处王久海、刘凤春、田永死刑后,黑龙江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受刘凤春、田永亲属的委托,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辩护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对证据全面缜密的分析、多次(扩大)合议、多次上审委会审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3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院依法下达了对王久海、刘凤春、田永执行死刑的命令。接到死刑令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05年4月22日上午对3名劫匪执行枪决。但是,3名劫匪的辩护律师,以违法获取的假证词干扰司法。他们不断四处递交“材料”,诬告内蒙古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案。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2005年4月21日晚上,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紧急叫停了定于22日上午执行的死刑,指定二审法院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

为了澄清3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迷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亲自带领合议庭法官赶赴呼伦贝尔市,用了一天的时间提审王久海、刘凤春和田永。

“当办案法官提审3名被告的时候,我就坐在一个不显眼的位置观察嫌犯的表情、神态。”这位庭长介绍说:“我非常奇怪,面对复核案件的法官,面对被认定杀死一家6口人而被一审法院判处了死刑这一事实,他们都非常冷静,没有一个表现异常、嚎哭喊怨的。”

法官们经过近1年的艰苦取证、复核,从3名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动态足迹鉴定等26个关键铁证分析判断、辨法析理,确认王久海、刘凤春、田永就是杀害黄家6口的凶手。

今年3月31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对王久海等三匪的死刑执行令。上午10时,正义的枪声响起——3名劫匪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枪决。

侦查人员现场取证

律师追求法律公正还是个人功利

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然而,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很多的。律师,应该怎样行使辩护人的权力?是追求法律公正还是追求个人功利?

据记者了解,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律师取证过程实际上是让3名被告人的亲属找证人,并在被告人家中取证,很多证言经过被告人的亲属诱导和提示。这些证言不仅内容不实、来源违法,且与预审阶段证据矛盾。

据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介绍,从2003年10月5日至律师介入前,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提审,3名被告人对抢劫犯罪都有详尽的供述,王久海还主动写了一份作案经过。在一审开庭前,才出现“没有作案时间”之说。此前,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从未提及帮人盖房、铲地之说,是律师故意在作案时间上做文章。

2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的部分委员,针对这起案子和律师队伍建设谈了一些非常有启示性的看法。他们认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利时,应该追求法律的公正,而不是个人的功利。辩护要为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服务。而“6·16”灭门劫案的辩护律师,行使辩护人权利时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有哗众取宠和追求经济利益之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王明志说,为“6·16”案件3名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从职业操守看,至少犯了三个低级错误:一是缺乏全面审查案卷的观点,这个案件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内的其他证据已经充分而确凿,因此,律师不具备取证的前提。二是“公证”证人证言没有法律依据,你去“公证”就是故意把公证机关拉进来为虚假证据服务。三是律师违反取证原则,找“敏感证人”取证,如被告人亲属找来的证人、被告人的亲属作证等。

内蒙古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谢飞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开庭审理,这既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从业要求。所以,律协要加强律师的政治素质教育,还要建立约束机制,职业道德不能只靠自律。

王明志认为,有些好的制度不可抛弃。比如,过去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刑事案件要集体讨论,通过集思广益,较好地把握辩护方向。现在,这种好做法基本上丢弃了,律师办案都是单枪匹马,很容易出现问题。“6·16”案件的律师,将案件的辩护方向定位于“无罪辩护”,为了这个目的不择手段。如果在辩护前经过集体讨论,这种错误行为是可以避免的。

据了解,对于“6·16”劫案辩护律师严重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向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出建议进行处理的《司法建议》,建议黑龙江省司法厅对“6·16”劫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责任追究。(完) (吴胜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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